最新判例:以微信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不属于信息网络买卖合同,不能依据《民诉法解释》第20条确定管辖法院 合同纠纷

最新判例:以微信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不属于信息网络买卖合同,不能依据《民诉法解释》第20条确定管辖法院

裁判要旨:1.信息网络买卖合同交易主体具有虚拟性的特征,对该合同认定的范围不宜扩大,应仅限于具有典型信息网络合同特征的“网络购物行为”,微信只是双方传达合同内容的载体和方式,不具备信息网络合同的典型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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