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法院:职工从发病至死亡已经超出48小时,其死亡值得同情,但疾病本不属于工伤的保障范畴 劳动工伤

高级法院:职工从发病至死亡已经超出48小时,其死亡值得同情,但疾病本不属于工伤的保障范畴

【阅读提示】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张某娜申请再审其父亲张某新工伤认定一案作出裁定。张某娜认为其父亲张某新的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应认定为工伤。然而,法院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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