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局:关于规范出具律师事务所函的通知
引用于 宋献律师 在 2025年3月30日, 下午12:36
蚌埠市司法局
关于规范出具律师事务所函的通知市律师协会、各律师事务所:
为进一步压实律师事务所管理责任,促进广大律师依法、规范、诚信执业,有效减少律师私自收案收费问题的发生,依据《律师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律所出具律师事务所函(会见介绍信)工作规范如下:
1.律所应通过安徽省司法行政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律师综合管理系统出具律师事务所函(会见介绍信),代理律师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相关办案部门提交的律师事务所函(会见介绍信),须载有与案件信息相匹配的二维码。
2.出具未载有二维码或经扫码显示的信息与代理案件信息不匹配的律师事务所函(会见介绍信),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相关办案部门可不予接收(立案)。
3.律师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相关办案部门提交未载有二维码或经扫码显示的信息与代理案件信息不匹配的律师事务所函(会见介绍信)的,将作为私自收案问题处理。
(抄送: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
蚌埠市司法局
2025年3月25日
蚌埠市司法局
关于规范出具律师事务所函的通知
市律师协会、各律师事务所:
为进一步压实律师事务所管理责任,促进广大律师依法、规范、诚信执业,有效减少律师私自收案收费问题的发生,依据《律师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律所出具律师事务所函(会见介绍信)工作规范如下:
1.律所应通过安徽省司法行政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律师综合管理系统出具律师事务所函(会见介绍信),代理律师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相关办案部门提交的律师事务所函(会见介绍信),须载有与案件信息相匹配的二维码。
2.出具未载有二维码或经扫码显示的信息与代理案件信息不匹配的律师事务所函(会见介绍信),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相关办案部门可不予接收(立案)。
3.律师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相关办案部门提交未载有二维码或经扫码显示的信息与代理案件信息不匹配的律师事务所函(会见介绍信)的,将作为私自收案问题处理。
(抄送: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
蚌埠市司法局
2025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