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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高院:发布对适用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涉及原股东承担责任的判项暂缓执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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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第八十八条规定的生效法律文书涉及公司原股尔承担责任的判项暂缓执行的通知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行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修订)已于2024年7月1日施行,因目前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共中第八十八条如何适用并不明确,全省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出现裁判尺度不统一、戒判结果不一致的情况。现省法院民二庭已向最高人民法院就相关问题进行请示。为避免因裁判结果不一致,引发矛盾冲突和不稳定因素,经研究决定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第八十八条规定的生效法律文书涉及公司原股东承担责任的判项暂缓执行,待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意见后依法处理。

请各中院执行局务必高度重视,在收到本通知后认真梳理汇总本辖区该类执行案件,并于12月13日18时前将相关案件情况台账,通过执行指挥平台“上报下达”模块报送至省法院执行局。

特此通知。

附:《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第八十八条规定的生效法律文书涉及公司原股东承担责任的判项暂缓执行案件清单》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

2024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