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办理诉讼财产保全案件的通知 | 粤高法〔2024〕17号
引用于 宋献律师 在 2024年3月12日, 下午5:27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粤高法〔2024〕17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办理诉讼财产保全案件的通知》的通知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
现将《关于规范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办理诉讼财产保全案件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法院执行局。
特此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2月28 日
关于规范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办理诉讼财产保全案件的通知
为进-步规范诉讼财产保全案件网络执行查控工作,回应人民群众关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二款和第十一条的规定,现就执行保全裁定中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使用通知如下:
一、下列案件申请保全人向法院申请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保全人财产的,应予准许。
(一)追索劳动报酬、农民工工资、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损害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工伤赔偿的;
(二)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涉及损害赔偿的;
(三)因见义勇为遭受侵害请求损害赔偿的。
作出保全裁定的审判部门对符合上述情形的,作出说明后交由执行部门办理。
二、其他民事案件的申请保全人申请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财产的,须提供查询的财产线索、持保全裁定书,向执行部门提出申请,执行部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决定准许的,以当事人提供的财产线索作为查询范围。
三、执行部门对于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到的被保全人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采取相应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财产保全办理情况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作出保全裁定的部门、当事人书面反馈、告知。
四、作出保全裁定的审判部门、负责实施的执行部门均应对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的财产信息严格保密。对与申请保全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无关的财产信息及非保全范围内的信息不得披露或泄露。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24年3月1日印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粤高法〔2024〕17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办理诉讼财产保全案件的通知》的通知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
现将《关于规范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办理诉讼财产保全案件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法院执行局。
特此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2月28 日
关于规范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办理诉讼财产保全案件的通知
为进-步规范诉讼财产保全案件网络执行查控工作,回应人民群众关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二款和第十一条的规定,现就执行保全裁定中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使用通知如下:
一、下列案件申请保全人向法院申请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保全人财产的,应予准许。
(一)追索劳动报酬、农民工工资、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损害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工伤赔偿的;
(二)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涉及损害赔偿的;
(三)因见义勇为遭受侵害请求损害赔偿的。
作出保全裁定的审判部门对符合上述情形的,作出说明后交由执行部门办理。
二、其他民事案件的申请保全人申请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财产的,须提供查询的财产线索、持保全裁定书,向执行部门提出申请,执行部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决定准许的,以当事人提供的财产线索作为查询范围。
三、执行部门对于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到的被保全人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采取相应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财产保全办理情况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作出保全裁定的部门、当事人书面反馈、告知。
四、作出保全裁定的审判部门、负责实施的执行部门均应对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的财产信息严格保密。对与申请保全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无关的财产信息及非保全范围内的信息不得披露或泄露。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24年3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