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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问题的分析

司法实践当中,如正在发生的诉讼影响第三人的权益,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由法院通知参加诉讼。基于在诉讼中是否有独立的请求权,第三人可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第三人参加诉讼后,能否提出管辖权异议?本文将就此进行分析。

一、相关法律规定及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第五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一条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第八十二条规定,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

从以上规定来看,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为诉讼当事人,被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而诉讼当事人有权就管辖权提出异议。仅依照上述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似乎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由于其具备当事人诉讼权利是在被判承担民事责任后,从时间上已过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法定期间,故无法提出管辖权异议。上述司法解释也明确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最高人民法院在一九九零年七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三人能否对管辖权提出异议问题的批复》(“《批复》”)(法(经)复〔1990〕9号)中明确:一、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主动参加他人已开始的诉讼,应视为承认和接受了受诉法院的管辖,因而不发生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问题;如果是受诉法院依职权通知他参加诉讼,则他有权选择是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还是以原告身份向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另行起诉。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他人已开始的诉讼,是通过支持一方当事人的主张,维护自己的利益。由于他在诉讼中始终辅助一方当事人,并以一方当事人的主张为转移。所以,他无权对受诉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批复》仍现行有效。依据《批复》,无论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还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均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在(2018)粤民辖终810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中,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裁定中引用了《批复》中的观点,认为无独立请求的第三人为在诉讼中始终辅助一方当事人以维护自身权益,所以无权对受诉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原审法院不必针对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进行审查及作出裁定。经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相关案件,笔者发现,关于第三人提起管辖权异议的案件,除第三人被法院认为实质为“被告”而允许第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外,第三人一般均被认为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二、对第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再思考及建议

从充分保障第三人诉讼权利等角度出发,应赋予第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

1. 关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

《批复》认为,如果是受诉法院依职权通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则其有权选择是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还是以原告身份向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另行起诉。也就是说,如果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欲对案件提出管辖权异议,就不能主动参加诉讼,应以另行起诉的方式间接实现其管辖权异议的诉求。

但笔者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人参加诉讼,有时候是迫于无奈的选择,特别是法院依职权通知其参加诉讼时。此情况下,如第三人不积极应诉,可能面临被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利后果。如第三人决定另行提起诉讼,该诉讼争议内容一方面可能与已进行的诉讼相重合,另一方面两诉讼进程可能不一致,诉讼结果也可能不一致。所以,从充分维护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诉讼权益、减少当事人诉累、维护我国司法裁判的统一性和权威性角度,有必要明确赋予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管辖异议的权利。

2. 关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

司法实践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往往处于一种非常被动的地位,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常是被动加入到案件的审理过程当中的。原告出于诉讼策略或者地方保护主义出发,有时故意将本应列为被告的当事人列为第三人,以变相剥夺当事人申请管辖权异议的权利。而法院不经过一定程度的实体审理,往往无法识破原告的上述伎俩。虽然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但此种迟到的诉讼当事人身份,实质让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丧失了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所以,现有法律规定对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而言,有失程序正义。因此,考虑赋予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特别是被原告要求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有利于保护第三人的权益,遏制地方保护主义,实现程序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