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种用工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无需支付二倍工资赔偿金的情形
引用于 admin 在 2022年7月7日, 上午9:21企业用工,未签订劳动合同就需支付二倍工资?未必,本文特意总结了二十二种无需支付二倍工资的情形。需说明的是,裁判中仍可能有不同的裁判结果,并非必然。
一、 单位抗辩最常用且最实用的是时效
至于时效起算方面,也有不同的处理方式,典型区别如广东和云南。广东是不看整体,过一天就不支持其中一天的,而云南是整体来看,只有整体超过了一年的时效,才不支持,也即要么支持全部的十一个月,要么全部不支持。
各地有不同的规则,我们在处理二倍工资争议时,需了解当地司法实践情况。二、 合伙人
三、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企业的负责人
四、 人力资源负责人
五、 年龄不符合要求的人
六、 享受退休待遇的人
七、 在校学生
八、 未取得就业许可外国人
上述第二至第八种情形(七种人),可见公号之前发文《飞劳动法|这七种人,不签订劳动合同也无须支付二倍工资》
九、合同期满法定延续的
哪些情形属于法定延续的,可见之前公号《劳动合同自动延期的8种情形下,是否需签订劳动合同》一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以及相应规定,即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并未到期,依然有效。既然原来的劳动合同条款不变,双方无需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无需承担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
十、合同中约定“合同期满自动延续”的
实践中,不少地方是认可这种约定的,无需支付二倍工资,列举如下四个地方的规则,供参考:
(一)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的解答》(2010年)第八条规定,劳动合同约定期满自动续延,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可视为合同已续签,合同继续生效,故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
(二)《北京高院会议纪要二(2014)》第三十二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已经约定劳动合同到期续延,但未约定续延期限,在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仍继续工作,双方均未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属于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续延劳动合同,可视为双方订立一份与原劳动合同内容和期限相同的合同,故劳动者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不应支持;
(三)《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按照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约定,劳动合同期满后自动续延的,视为双方连续订立劳动合同;
(四)浙江省《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2014年)第七条规定:劳动合同中约定“合同到期后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视为原劳动合同期限的延长”,双方实际履行了该约定的,视为双方之间订立了新的劳动合同,因此,延长的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不能直接终止劳动合同,如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应予支持。但劳动者以延长期间用人单位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支付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十一、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碰瓷入职的
有些劳动者入职,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且多次获得二倍工资的,裁判机构可能对此情形下的二倍工资就会持否认态度。在郑某与宁波吉德家电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5)浙甬民一终字第852号】中,就大致持这样的态度。
十二、劳动者不以建立劳动关系为目的入职的
劳动者有时候入职,其目的不是为了通过劳动获得相应的报酬,而是为了获得商业秘密等,则可能也会否认二倍工资。
陈某与广州XX光学仪器科技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上诉案【(2010)穗中法民一终字第1434号)】中,裁判机构就认为此情形下无需支付二倍工资。广州市中级法院认为“陈某入职广州XX光学仪器科技有限公司后,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对劳动权利义务予以确定。陈某的妻子张某与陈某的同事汪某、林某在2009年3月初已开始筹划成立科X公司,租赁场所为日后的生产经营做相应准备,并于同年3月26日取得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年5月,科X公司申请注册登记经批准成立。科X公司经核准生产经营的产品与广州XX光学仪器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产品极其接近,也与陈某在广州XX光学仪器科技有限公司所在的工作岗位有密切联系。上述事实显示陈某入职广州XX光学仪器科技有限公司的目的并非真正想与广州XX光学仪器科技有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而是为其日后另行成立公司、从事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做准备。”故此,驳回了陈某关于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
十三、 代签劳动合同的
特殊的情形,他人代替签订,也是可以的。
《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办[2011]42号)第55条规定,用人单位或他人代替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充分证据证明代签劳动合同经劳动者本人同意,或者劳动者以实际行为表明接受所代签劳动合同的,不影响劳动合同效力。
十四、 倒签劳动合同的
北京和广州是认可的,不过江苏则不认可。
(一)《北京高院会议纪要二(2014)》第29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未依法自用工之日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在劳动关系存续一定时间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将日期补签到实际用工之日,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合意,劳动者主张二倍工资可不予支持,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补签劳动合同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然补签劳动合同,但未补签到实际用工之日的,对实际用工之日与补签之日间相差的时间,依法扣除一个月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宽限期,劳动者主张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可以支持。
(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的解答(2010年)》第八条之4,规定:对于“倒签劳动合同”,常见有用人单位在用工初期未跟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在后来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作期限不是从签订之日计算而是从用工之日开始计算,劳动者也同意按该时间签订的,应视为劳动者确认劳动合同期限已经涵盖未签劳动合一同时期,属于劳动者的一种追认,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双倍工资。
(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2012)》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在一年内又与劳动者补订了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补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期间的二倍工资。实际补订日期,应根据补订的劳动合同落款日期及其他情形综合认定。
十五、 虚假入职的
提供虚假材料入职,可能被认定劳动关系无效(是的,我没说错,是劳动关系无效而不仅仅是合同无效),在广州奥迪通用照明有限公司与徐远上劳动争议一案中,就持这种观点。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4)穗中法民一终字第5543号】
……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提供了虚假的学历证明,并因此获得了待遇优厚的工作岗位。被上诉人故意告知上诉人其虚假的学历情况,诱使上诉人作出与被上诉人建立劳动关系的错误意思表示,被上诉人的行为已经构成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该劳动合同无效。故上诉人主张其与被上诉人之间建立的劳动关系无效,其无需向被上诉人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理由,有事实和法律的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十六、已发邮件明确了双方权利义务的
此情形争议极大,各有不同的裁判结果。认为电子邮件往来确定了权利义务,具有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的,可视为已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的理由是,《合同法》第十一条及《电子签名法》第四条对“书面形式”作出解释,电子邮件作为电子数据的一种可视为“书面形式”之一。
十七、入职即发生工伤等特殊原因未签订的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2012)》第一条规定:如果确系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能否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的,女职工在产假期内或哺乳假内的,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病假期内的,因其他客观原因导致用人单位无法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
十八、入职尚未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等情形的用人单位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的规定,用人单位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的,不建立劳动关系,则自然无需二无倍工资。
十九、其他文件,尤其是入职登记表,如载明双方权利义务的,可视为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
(一)《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12期所载的,北京泛太物流有限公司诉单晶晶劳动争议纠纷案中,裁判认为“《劳动合同法》第82条关于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规定,是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的惩戒。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之间签署的其他有效书面文件的内容已经具备了劳动合同的各项要件,明确了双方的劳动关系和权利义务,具有了书面劳动合同的性质,则该文件应视为双方的书面劳动合同,对于劳动者提出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要求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
(二)《人民司法(案例)》(2012年第24期)中,裁判认为“具备劳动合同基本条款、能够确立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入职审批表可以视为劳动合同;对负责劳动合同管理的员工诉请的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纠纷,法院应该较一般岗位从严审查没有订立劳动合同的事实”;
(三)广州中院的《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的解答》(2010年)第十条规定“劳动者入职时填写“入职登记表”,该表具备工资、劳动期限等部分劳动合同要件,用人单位主张该“登记表”为书面劳动合同,是否应予支持?答:对于“入职登记表”等不以“劳动合同”形式出现的文件,除非具备完备的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法定要件,否则不能视为劳动合同。”
二十、用工满一年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
有不同的争议,因为法律规定不明确所致。
有人之所人认为需支付二倍工资,理由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又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在此情形下如用人单位拒绝签订,则适用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拒绝签订的罚则。
现时多数意见为无需支付:
(一)《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2012)》第三条规定: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情形下二倍工资的支付最长不超过11个月。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一年届满后的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粤高〔2012〕284号)》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需再支付用工之日起满一年后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其他各地也有相应的规定。
二十一、非全日制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此系签订劳动合同的的例外规定。
二十二、还有一些法院规定,如单位无过错的,则无需支付二倍工资
上海高院、浙江高院等都曾经有过这样的规定,不过此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冲突》。广东高院08年也有这样的规定,不过2012年就作了不同的规定。
例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2009]73号)第二条规定,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未订立书面合同的处理“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劳动者已经实际为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是否需要双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应当考虑用人单位是否履行诚实磋商的义务以及是否存在劳动者拒绝签订等情况。如用人单位已尽到诚信义务,因不可抗力、意外情况或者劳动者拒绝签订等用人单位以外的原因,造成劳动合同未签订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六条所称的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因用人单位原因造成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但因劳动者拒绝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拒绝继续履行的,视为劳动者单方终止劳动合同。”
来源:飞劳动法
企业用工,未签订劳动合同就需支付二倍工资?未必,本文特意总结了二十二种无需支付二倍工资的情形。需说明的是,裁判中仍可能有不同的裁判结果,并非必然。
一、 单位抗辩最常用且最实用的是时效
至于时效起算方面,也有不同的处理方式,典型区别如广东和云南。广东是不看整体,过一天就不支持其中一天的,而云南是整体来看,只有整体超过了一年的时效,才不支持,也即要么支持全部的十一个月,要么全部不支持。
各地有不同的规则,我们在处理二倍工资争议时,需了解当地司法实践情况。
二、 合伙人
三、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企业的负责人
四、 人力资源负责人
五、 年龄不符合要求的人
六、 享受退休待遇的人
七、 在校学生
八、 未取得就业许可外国人
上述第二至第八种情形(七种人),可见公号之前发文《飞劳动法|这七种人,不签订劳动合同也无须支付二倍工资》
九、合同期满法定延续的
哪些情形属于法定延续的,可见之前公号《劳动合同自动延期的8种情形下,是否需签订劳动合同》一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以及相应规定,即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并未到期,依然有效。既然原来的劳动合同条款不变,双方无需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无需承担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
十、合同中约定“合同期满自动延续”的
实践中,不少地方是认可这种约定的,无需支付二倍工资,列举如下四个地方的规则,供参考:
(一)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的解答》(2010年)第八条规定,劳动合同约定期满自动续延,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可视为合同已续签,合同继续生效,故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
(二)《北京高院会议纪要二(2014)》第三十二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已经约定劳动合同到期续延,但未约定续延期限,在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仍继续工作,双方均未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属于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续延劳动合同,可视为双方订立一份与原劳动合同内容和期限相同的合同,故劳动者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不应支持;
(三)《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按照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约定,劳动合同期满后自动续延的,视为双方连续订立劳动合同;
(四)浙江省《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2014年)第七条规定:劳动合同中约定“合同到期后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视为原劳动合同期限的延长”,双方实际履行了该约定的,视为双方之间订立了新的劳动合同,因此,延长的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不能直接终止劳动合同,如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应予支持。但劳动者以延长期间用人单位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支付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十一、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碰瓷入职的
有些劳动者入职,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且多次获得二倍工资的,裁判机构可能对此情形下的二倍工资就会持否认态度。在郑某与宁波吉德家电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5)浙甬民一终字第852号】中,就大致持这样的态度。
十二、劳动者不以建立劳动关系为目的入职的
劳动者有时候入职,其目的不是为了通过劳动获得相应的报酬,而是为了获得商业秘密等,则可能也会否认二倍工资。
陈某与广州XX光学仪器科技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上诉案【(2010)穗中法民一终字第1434号)】中,裁判机构就认为此情形下无需支付二倍工资。广州市中级法院认为“陈某入职广州XX光学仪器科技有限公司后,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对劳动权利义务予以确定。陈某的妻子张某与陈某的同事汪某、林某在2009年3月初已开始筹划成立科X公司,租赁场所为日后的生产经营做相应准备,并于同年3月26日取得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年5月,科X公司申请注册登记经批准成立。科X公司经核准生产经营的产品与广州XX光学仪器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产品极其接近,也与陈某在广州XX光学仪器科技有限公司所在的工作岗位有密切联系。上述事实显示陈某入职广州XX光学仪器科技有限公司的目的并非真正想与广州XX光学仪器科技有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而是为其日后另行成立公司、从事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做准备。”故此,驳回了陈某关于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
十三、 代签劳动合同的
特殊的情形,他人代替签订,也是可以的。
《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办[2011]42号)第55条规定,用人单位或他人代替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充分证据证明代签劳动合同经劳动者本人同意,或者劳动者以实际行为表明接受所代签劳动合同的,不影响劳动合同效力。
十四、 倒签劳动合同的
北京和广州是认可的,不过江苏则不认可。
(一)《北京高院会议纪要二(2014)》第29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未依法自用工之日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在劳动关系存续一定时间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将日期补签到实际用工之日,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合意,劳动者主张二倍工资可不予支持,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补签劳动合同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然补签劳动合同,但未补签到实际用工之日的,对实际用工之日与补签之日间相差的时间,依法扣除一个月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宽限期,劳动者主张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可以支持。
(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的解答(2010年)》第八条之4,规定:对于“倒签劳动合同”,常见有用人单位在用工初期未跟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在后来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作期限不是从签订之日计算而是从用工之日开始计算,劳动者也同意按该时间签订的,应视为劳动者确认劳动合同期限已经涵盖未签劳动合一同时期,属于劳动者的一种追认,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双倍工资。
(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2012)》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在一年内又与劳动者补订了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补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期间的二倍工资。实际补订日期,应根据补订的劳动合同落款日期及其他情形综合认定。
十五、 虚假入职的
提供虚假材料入职,可能被认定劳动关系无效(是的,我没说错,是劳动关系无效而不仅仅是合同无效),在广州奥迪通用照明有限公司与徐远上劳动争议一案中,就持这种观点。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4)穗中法民一终字第5543号】
……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提供了虚假的学历证明,并因此获得了待遇优厚的工作岗位。被上诉人故意告知上诉人其虚假的学历情况,诱使上诉人作出与被上诉人建立劳动关系的错误意思表示,被上诉人的行为已经构成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该劳动合同无效。故上诉人主张其与被上诉人之间建立的劳动关系无效,其无需向被上诉人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理由,有事实和法律的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十六、已发邮件明确了双方权利义务的
此情形争议极大,各有不同的裁判结果。认为电子邮件往来确定了权利义务,具有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的,可视为已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的理由是,《合同法》第十一条及《电子签名法》第四条对“书面形式”作出解释,电子邮件作为电子数据的一种可视为“书面形式”之一。
十七、入职即发生工伤等特殊原因未签订的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2012)》第一条规定:如果确系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能否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的,女职工在产假期内或哺乳假内的,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病假期内的,因其他客观原因导致用人单位无法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
十八、入职尚未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等情形的用人单位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的规定,用人单位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的,不建立劳动关系,则自然无需二无倍工资。
十九、其他文件,尤其是入职登记表,如载明双方权利义务的,可视为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
(一)《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12期所载的,北京泛太物流有限公司诉单晶晶劳动争议纠纷案中,裁判认为“《劳动合同法》第82条关于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规定,是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的惩戒。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之间签署的其他有效书面文件的内容已经具备了劳动合同的各项要件,明确了双方的劳动关系和权利义务,具有了书面劳动合同的性质,则该文件应视为双方的书面劳动合同,对于劳动者提出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要求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
(二)《人民司法(案例)》(2012年第24期)中,裁判认为“具备劳动合同基本条款、能够确立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入职审批表可以视为劳动合同;对负责劳动合同管理的员工诉请的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纠纷,法院应该较一般岗位从严审查没有订立劳动合同的事实”;
(三)广州中院的《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的解答》(2010年)第十条规定“劳动者入职时填写“入职登记表”,该表具备工资、劳动期限等部分劳动合同要件,用人单位主张该“登记表”为书面劳动合同,是否应予支持?答:对于“入职登记表”等不以“劳动合同”形式出现的文件,除非具备完备的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法定要件,否则不能视为劳动合同。”
二十、用工满一年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
有不同的争议,因为法律规定不明确所致。
有人之所人认为需支付二倍工资,理由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又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在此情形下如用人单位拒绝签订,则适用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拒绝签订的罚则。
现时多数意见为无需支付:
(一)《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2012)》第三条规定: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情形下二倍工资的支付最长不超过11个月。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一年届满后的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粤高〔2012〕284号)》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需再支付用工之日起满一年后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其他各地也有相应的规定。
二十一、非全日制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此系签订劳动合同的的例外规定。
二十二、还有一些法院规定,如单位无过错的,则无需支付二倍工资
上海高院、浙江高院等都曾经有过这样的规定,不过此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冲突》。广东高院08年也有这样的规定,不过2012年就作了不同的规定。
例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2009]73号)第二条规定,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未订立书面合同的处理“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劳动者已经实际为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是否需要双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应当考虑用人单位是否履行诚实磋商的义务以及是否存在劳动者拒绝签订等情况。如用人单位已尽到诚信义务,因不可抗力、意外情况或者劳动者拒绝签订等用人单位以外的原因,造成劳动合同未签订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六条所称的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因用人单位原因造成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但因劳动者拒绝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拒绝继续履行的,视为劳动者单方终止劳动合同。”
来源:飞劳动法